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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录制奥运赛事上传网络需承担侵权责任

  新华网消息7月31日14时30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就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等行为的工作情况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许超解释了具体的互联网“转播”行为。

  许超说,这里指的“转播”是指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新媒体,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视频、音频的行为。
新媒体转播分为两种,一种是互联网转播,另一种是移动平台的转播。现在我们主要把精力放在治理通过互联网未经授权非法转播的问题上。“转播”所包含的内容一个是指奥运体育比赛的赛事视频、音频转播,其次就是相关活动的转播,包括奥运会3800小时的比赛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以及所有的视、音频内容。

  对于个人来说,比如说鸟巢和水立方,在这些奥运比赛场馆内部不允许观众个人对比赛过程进行视、音频拍摄录制。如果个人出于爱好,对场馆以外的比赛项目进行拍摄录制,只要是供自己欣赏,不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但如果是上传到网络,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开,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点对点的传播是指第三人看不到,就两个人能看到,第三个人想看都要经过同意才可以。关于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点对点也是一样的,只要不在公开的平台发表就可以。公开就是非特定的第三人看到或者是知道了,非特定第三人就是在博客上或者在BBS上,或者是在ICP内容信息发布里面。(江南)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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