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新报包头讯(记者 万 菲) 包头市一个年仅12岁的女孩儿被杨某用硫酸毁容,凶手欲以精神病为掩护逃脱刑罚(本报曾对此事做过详细报道),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7月下旬,东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犯罪嫌疑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向若若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3万余元。
2007年9月12日,12岁女孩儿若若正在东河区铁西小区玩耍时,被一名30多岁的男子突然迎面泼洒了一头硫酸试剂。经包头市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若若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若若面、颈、躯干、双上肢硫酸烧伤6%,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职工工伤三级残废。
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缉拿归案。原来,杨某于2006年与若若的母亲芦某等人合伙办了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加工厂。2007年4月,工厂不慎着火,被迫停业。在结算中,杨某与芦某发生经济纠纷。2007年9月12日,因对芦某心怀不满,杨某产生用硫酸伤害芦某的恶意。当日上午,他将工厂生产期间剩余的一瓶硫酸准备好,伺机对芦某实施伤害。19时许,杨某携带硫酸开车来到芦某的住处附近时,偶见芦某的女儿若若在楼下玩耍,于是他将硫酸泼到其头部,驾车而去。
之后,杨某的家属申请对杨某实施伤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经包头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目前处于疾病期,其作案是受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行为幼稚,作案动机属于病理性动机,评定其为无责任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07年11月28日走出看守所,住进了精神病医院。
对于这个结果,若若的母亲芦某申请对杨某的病情重新鉴定。后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杨某进行重新鉴定及责任能力评定,认为杨某有心因性情绪障碍,但有完全责任能力。2008年1月17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收监,2月29日,经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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