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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解读“解百纳”之争

  历时六年,经历商标复审、商评委终裁等几大环节,“解百纳”之争并未尘埃落定。

  在工商行政认定层面,商评委最终裁定,“解百纳”三字为张裕所有的注册商标。然而,其他葡萄酒厂家对此并不“买账”。近日,中粮长城、王朝等葡萄酒生产厂商联合发表声明,表示并不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解百纳”之争升级到诉讼层面。


  “解百纳”三字,在几番周折后,显得愈发扑朔迷离。究竟“解百纳”是张裕的自主品牌,还是葡萄品种通用名称?媒体中,有声音力挺张裕,认为像“解百纳”这样的民族品牌,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也有反对的声音尖锐地指出,张裕妄图将“解百纳”这一公共资源揽入囊中,这将会造成“市场垄断”。

  在纷繁的表象背后,“解百纳”之争终将归于何处?应当怎样以法律的视角看待这场“中国葡萄酒业第一案”?

  为此,记者采访了数位商标法专家。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局长欧万雄:应当保护具有生命力的民族商标

  记者:您曾经说过,“解百纳”之争是一个怪现象,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欧万雄:我之所以说这句话,是在我看来,“解百纳”一个具有70多年历史的老商标,不应该发生争议。现在发生争议了,我觉得是一种怪现象,让人难以理解。根据我的了解,“解百纳”是上世纪30年代创立的品牌,有“携海纳百川”的含义。1936年张裕公司申请商标注册,1937年“解百纳”成为注册商标,有很长久的历史。

  我们国家建国前,曾经注册的商标有:1919年上海的马利颜料、上世纪20年代注册的秦皇岛的耀华玻璃、上世纪30年代注册的梅林罐头、英雄金笔等等。这些都是具有极强生命力的民族商标。在历史的变迁中,很多老商标也慢慢消亡了。我统计了一下,目前还在使用的民族商标也就有几十个,而“解百纳”也是有生命力的民族商标之一。我认为这些在中国商标史上有较强生命力的商标一定要加以保护,保护这些商标不仅是保护企业的商标,而且是保护商标文化,保护商标历史,保护商标遗产。

  记者:这种“保护”是不是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欧万雄:那是当然,我们说的保护,是保护合法的商标。

  记者:现在对“解百纳”的争议就在于,它究竟能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商标存在?您认为“解百纳”和“Cabernet”之间有何联系?

  欧万雄:商标审查时,一般会审查这个商标是音译、还是意译、还是音意合一。“解百纳”对法语“Cabernet”,应当说并非意译和音译合一。而至于是不是音译,可以肯定的说,并不是译名。因为很多葡萄酒厂商将“Cabernet”翻译为“加本纳”或“卡本耐特”等等。可见,“Cabernet”和“解百纳”并非惟一对应的。所以,不能说就是“Cabernet”的译名。

  记者:“Cabernet”究竟有何含义?应当怎么理解这个词?

  欧万雄:可以看到在法语中,Cabernet是几个葡萄品种的前缀词,像:CabernetSauvignon(赤霞珠)、CabernetFranc(品丽珠)、CabernetGernischt(蛇龙珠)等。而这几个葡萄品种,都是单独的品种,原产地也各不相同,前两个品种为我国引进,后一个品种为张裕公司所选育,我国所独有。应当说其中并无任何关联。因此“Cabernet”这个词与葡萄的品种、品系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记者:现在一些企业提出,“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将之认定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您怎么看?

  欧万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通用名称、表示商品原料的名称不能成为注册商标。例如,对啤酒来说,啤酒花是原料名称,因此不能注册为商标。对不锈钢餐具来说,不锈钢是原料名称,也不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对于食品类的通用名称应当怎样界定呢?我认为,说是不是食品类粮食、蔬菜、水果的品种名称,一定要有充足的依据,证据要合法、公正、有力。而认定这些证据效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要注意一些已经形成的规范性规定。例如,世界粮农组织认定的各国公认的、公开的粮食品种守则;中国农业、林业权威部门公开出版的相关手册;国家制定相关标准的部门出版的品种手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会、行业协会公开出版的行业手册。以上这些都应当说是有公信力的证据出处。

  记者:根据我们了解,一些出版物中,将“解百纳”归为葡萄的一个品种,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理解?

  欧万雄:对于出版物中的内容认定,应当考虑出版的时间、作者的地位。像有一些年代久远的出版物,可能不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因此并不可信;还有一些出版物,作者不具有权威性,内容的可信度也无从谈起。

  记者: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解百纳”是不是葡萄名称?

  欧万雄:“解百纳”是否是葡萄名称发生了争议。“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这么久的历史,具有显著性,即使部分学者认为是葡萄名称,这种具有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的、一般消费者也能够辨别的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记者:您认为“解百纳”的显著性从何而来?

  欧万雄:我觉得“解百纳”是显著性特别强的商标。像“海尔”、“解百纳”这样的词汇,虽然都是音译,但中文中并没有相关词汇,从这一点说具有显著性;另外,“解百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使其具有显著性。央视曾经做了一个调查,“解百纳”三字让消费者联想,大多数消费者都联想到张裕的葡萄酒,这也说明了“解百纳”商标的显著性。“解百纳”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样的商标应当加以保护。

  记者:您从一个老商标工作者的角度,能否介绍一下我国酒类商标的保护情况?

  欧万雄:上世纪80年代时,我曾经到各地的酒厂进行过考察。当时,中国酒类缺乏商标的概念。五粮液、茅台、汾酒作为白酒的名称对待,五粮液是交杯牌五粮液,茅台的商标是金轮,汾酒的商标是杏花村。因此,五粮液、汾酒的品牌在各地都有生产和仿冒,为了保护商标,经过80年代中期的整顿,我们将五粮液、汾酒等酒类品牌才注册为商标。应当说,从80年代起酒类企业才开始有商标保护的意识。张裕是中国最早的葡萄酒品牌之一,张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对商标认识逐步增强的过程。

  记者:有一些商标,如:“两面针”、“片仔癀”等也是原料,但一样作为商标使用?

  欧万雄:对,这些都是商品的原料,但在长期使用中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记者:对于中粮等葡萄酒企业要将这场“解百纳”保卫战进行到底,您怎么看?

  欧万雄:中粮公司所拥有的长城葡萄酒品牌也是驰名商标。改革开放以来,中粮公司涉及到商标的争议不少。比如:梅林罐头、龙口粉丝、珠江桥牌罐头,都曾和中粮公司有过商标纠纷。之前,中国的外销和内销是完全分开的,中粮公司主要从事外销,没有内销业务。后来,政策允许公司经营内、外销业时,中粮才开始创立国内自己的品牌。我觉得,中国制造要变为中国创造,这一点对中粮公司也很重要,要走自创品牌的道路。

  记者:有媒体指出,将“解百纳”三字归为张裕囊中,将会造成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对此您怎么看?

  欧万雄:我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谈到碳酸饮料,会想到可口可乐;谈到飞机,会想到波音;还有酒类里人头马、轩尼诗之类的品牌,不正是在世界上称雄称霸吗?如果“解百纳”这样的商标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称雄称霸,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我们应当鼓励中国企业去在世界商标之林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不应该稍微见到商标有所起色,就去一味打压,这样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我国民族商标文化。

  记者:目前,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定“解百纳”为张裕注册商标,但长城等企业仍表示,在诉讼期间将继续销售“解百纳”品牌葡萄酒。在诉讼期间,双方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欧万雄: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为张裕的注册商标,就意味着张裕对“解百纳”拥有商标专用权,张裕有权利维护其商标不受侵犯。长城等葡萄酒厂家应该尽量将“解百纳”葡萄酒撤架,等判决之后再说。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应从商标法立法宗旨看待“解百纳”之争

  记者:您怎么看待这次的“解百纳”之争?

  董葆霖:看“解百纳”的相关问题,是要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上理解这些问题。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要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来推动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形成一个自由贸易、公平竞争、你追我赶、良性循环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健康局面。

  商标本质是要起一个能使消费者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的这个区分和理性选择非常重要,使得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果自己的商标为他人使用,就会使创造者的心血、劳动和资金付诸东流。如果人人丧失了创新的信心,社会就不能够发展。只有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才能够真正保障生产经营者。经营者也才会有信心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创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这样的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不仅对于市场、而且对于消费者都是有益的。而这样的竞争局面一旦展开后,对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也是一种鞭策,会使他们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调动内在积极性,也努力创建自己的商誉、开发自己的新产品。所以说,商标法的立法应当最终是通过确立商标制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局面,促进经济社会“两个文明”的同步发展。

  记者: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解百纳”之争有关系吗?

  董葆霖:看待“解百纳”之争的情况,关键要看到,“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创立70多年来创立的民族品牌,也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应当说,“解百纳”是张裕多年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而得来的。经过几十年经营,也在消费者中取得了高度认可。这种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要肯定她这个品牌对社会经济“两个文明”发展的贡献,对消费者的长期贡献。

  记者:您认为“解百纳”是商标品牌还是葡萄品种?

  董葆霖:分析“解百纳”是否是商标品牌,主要看事实,即历史事实上“解百纳”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人说解百纳是“Cabernet”的译名,说她就是葡萄的品种。这种说法不对,第一,“Cabernet”不是葡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系名称。只是几种法文葡萄名称(赤霞珠CabernetSauvignon/蛇龙珠CabernetGernischt/品丽珠CabernetFranc)的前缀,而“Cabernet”并没有含义;第二,但在市场中,有很多葡萄酒将“Cabernet”翻译并非固定,有的译为“加本力”,有的译为或“加百纳”,因此“解百纳”并非“Cabernet”惟一对应的译名。葡萄品种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退一步来说,即使解百纳是“Cabernet”的音译,那么,“解百纳”是否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标识商品的、反映本质特征的名称,或者是经过长期的、规范使用的为消费者约定俗成的名称。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定的葡萄品种中,并无“解百纳”这一品种;葡萄酒标准中也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酒名称,因此“解百纳”也并非国家通用标准的名称。“解百纳”是商标,不是葡萄品种和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事实,是法律确认的。她1936年9月1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审定注册,注册号为第33477号。当时(1935年)的商标法第二条第五项对于“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通用之标章者”“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这一历史事实充分证明,“解百纳”在70年前就被商标法确认的葡萄酒商标。

  记者:认定“解百纳”是不是商标,还需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

  董葆霖:经过70年的使用,解百纳在消费者当中影响很大。现在已经形成了批量生产、批量出口,已经被国内外消费者认知和认可,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是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骄傲!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商标,她的“显著性”还需要证明吗?!所以商标的显著性已经非常突出了。可以说,即使“解百纳”商标没有注册,她理所应当地也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人说现在30多家企业使用了,“解百纳”就是全行业的公共财富了?这是什么逻辑?人家是1937年注册的,连续使用并投入70多年,2001年人家又再次申请注册。1998年以后先是一两家未经许可使用,新世纪竟然30多家一哄而上,总共两年多点时间,就把人家几十年创立的知识产权变成“全行业的公共财产”了吗?这损害的不是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损害的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信心和希望,是国家和民族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记者:在目前阶段,张裕公司是否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

  董葆霖:我认为,张裕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保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

  根据2002年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葡萄酒厂商,复制、模仿与“解百纳”类似商品使用的话,可以利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保护它的权益;

  “解百纳”目前仍然是商标注册之后,2002年,它的权利经过商标局确认,已经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其他商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使用,不能使用解百纳。商标局虽然发出了撤销决定,但在没有生效前,张裕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又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现在处于司法审查阶段,其商标注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法院最终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商标权利不存在;如果法院最终确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所有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评审委员会作的裁决,是行政决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但我认为,这个过程依然是一个存在纠纷的过程。而“解百纳”的商标权则是一个已经确认的权利。所以,这种已经确认的权利还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商评委原副主任、商标专家杨叶璇:目前对“解百纳”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

  记者:“解百纳”是否是“Cabernet”的译名?

  杨叶璇:从当事人的举证和商评委查证的事实看,“Cabernet”一词无任何含义。对于无含义的词,目前不存在数十个谐音的表达方式。如“加本力”“加本纳”等,认定解百纳为“Cabernet”的译名,理由难以成立,也没有法律方面的意义。

  记者:如何界定通用名称?“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

  杨叶璇: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解百纳属于上述情况,而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的证据中又已有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评选方面十分专业和权威的机构的证明,“解百纳”是不能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的。

  记者:现在的争议在于中粮、王朝、威龙等酒业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已为“行业公认”,这样看来,它究竟是否是通用名称?

  杨叶璇:是否“行业公认”的通用名称,关键在于证据,不能因为目前多个企业在使用“解百纳”这个词,就说它是“行业公认”。从历史角度看,张裕从1931年研制出具有特色的干红葡萄酒,就为自己的产品起名“解百纳”,并将其突出使用于商品通用名称“红葡萄酒”文字的前面,在1937年又注册“解百纳”商标。至今77年,在前五六十年期间,中国还没兴起干红葡萄酒的生产,将“解百纳”做酒的特定名称也只有张裕一家,也就不能将其做“通用”。特别是自1937年以来的71年中,张裕6次向商标主管机关主张“解百纳”的权利,而“解百纳”是张裕使用多年并逐渐具有影响力的,这也是商评委裁定“解百纳”归属张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其他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一词是最近十来年,甚至近几年才开始的,而且多数是在张裕花费数亿元大力宣传后使用的。

  记者:“解百纳”是否具备了商标显著特征?从哪方面体现?

  杨叶璇:就文字商标而言,简单的说,若该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叙述的情况,而且该商标又经过长期使用,一般均可以判定为取得了商标显著特征。如果“解百纳”被判定为既非仅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又非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加之其被某个企业长期、大量的在市场营销中使用,并且消费者听上去这个词能够引起注意和便于记忆,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呢?

  记者:“解百纳”商标争夺战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哪些典型性?

  杨叶璇:可以想像,这种关于干红葡萄酒商标权纠纷的案子是不会发生在几十年前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干红、干白葡萄酒等高档产品有了很大市场,高知名度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大利益。也就是说,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跟大家利益有了直接关系。说穿了,“解百纳”商标权纠纷其实就是利益之争。一些企业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服从法律,要从我国商标战略关于鼓励自主创新、保护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方向出发。

  记者:要解决“解百纳”问题,关键点在何处?

  杨叶璇:关键在于当事人如实举证。有关方面正确的把握法律原则和运用法律方法,依法客观公正的裁定。它对行政执法者、司法人员是智慧的考验。这个案件走向如何?肯定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各方都应当相信和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如实举证,在法院判决后,认真执行,妥善处理好相应事宜。要尊重法律,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维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我国企业要真正做到自主创新、自强不息、行业良性竞争、和睦相处,这样才能有实力和国外同行业竞争,创造出具有高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的驰名商标来。

  记者:国家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裁定“解百纳”商标注册后,是否张裕就拥有了“解百纳”的商标权?

  杨叶璇:在这里,我们不拘泥于具体商标案件,而是对这种类型案件当事人的商标权利状况,客观的进行法律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今年5月26日对“解百纳”商标确权纠纷所设的两个基本点案件部分分别作出裁决:一个是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决定,对该商标维持注册;二是裁定中粮等四家企业申请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理由不成立,维持该商标注册。由于“解百纳”商标是在核准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后,发生的这两起商标确权纠纷,从法律程序而言,商标局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决定。因此,张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则一直未发生法律效力,而该决定又被商评委撤销,则完全失去了法律效力;至于四家企业撤消“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由于商评委裁定其理由不成立,故而不能成为阻止“解百纳”商标行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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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解百纳”之争有关系吗?



  董葆霖:看待“解百纳”之争的情况,关键要看到,“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创立70多年来创立的民族品牌,也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应当说,“解百纳”是张裕多年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而得来的。经过几十年经营,也在消费者中取得了高度认可。这种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要肯定她这个品牌对社会经济“两个文明”发展的贡献,对消费者的长期贡献。



  记者:您认为“解百纳”是商标品牌还是葡萄品种?



  董葆霖:分析“解百纳”是否是商标品牌,主要看事实,即历史事实上“解百纳”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人说解百纳是“Cabernet”的译名,说她就是葡萄的品种。这种说法不对,第一,“Cabernet”不是葡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系名称。只是几种法文葡萄名称(赤霞珠CabernetSauvignon/蛇龙珠CabernetGernischt/品丽珠CabernetFranc)的前缀,而“Cabernet”并没有含义;第二,但在市场中,有很多葡萄酒将“Cabernet”翻译并非固定,有的译为“加本力”,有的译为或“加百纳”,因此“解百纳”并非“Cabernet”惟一对应的译名。葡萄品种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退一步来说,即使解百纳是“Cabernet”的音译,那么,“解百纳”是否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标识商品的、反映本质特征的名称,或者是经过长期的、规范使用的为消费者约定俗成的名称。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定的葡萄品种中,并无“解百纳”这一品种;葡萄酒标准中也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酒名称,因此“解百纳”也并非国家通用标准的名称。“解百纳”是商标,不是葡萄品种和葡萄酒通用名称的事实,是法律确认的。她1936年9月1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审定注册,注册号为第33477号。当时(1935年)的商标法第二条第五项对于“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通用之标章者”“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这一历史事实充分证明,“解百纳”在70年前就被商标法确认的葡萄酒商标。



  记者:认定“解百纳”是不是商标,还需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



  董葆霖:经过70年的使用,解百纳在消费者当中影响很大。现在已经形成了批量生产、批量出口,已经被国内外消费者认知和认可,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是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骄傲!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商标,她的“显著性”还需要证明吗?!所以商标的显著性已经非常突出了。可以说,即使“解百纳”商标没有注册,她理所应当地也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人说现在30多家企业使用了,“解百纳”就是全行业的公共财富了?这是什么逻辑?人家是1937年注册的,连续使用并投入70多年,2001年人家又再次申请注册。1998年以后先是一两家未经许可使用,新世纪竟然30多家一哄而上,总共两年多点时间,就把人家几十年创立的知识产权变成“全行业的公共财产”了吗?这损害的不是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损害的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信心和希望,是国家和民族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记者:在目前阶段,张裕公司是否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使用权?



  董葆霖:我认为,张裕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保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



  根据2002年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葡萄酒厂商,复制、模仿与“解百纳”类似商品使用的话,可以利用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保护它的权益;



  “解百纳”目前仍然是商标注册之后,2002年,它的权利经过商标局确认,已经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其他商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使用,不能使用解百纳。商标局虽然发出了撤销决定,但在没有生效前,张裕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又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现在处于司法审查阶段,其商标注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法院最终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商标权利不存在;如果法院最终确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所有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评审委员会作的裁决,是行政决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但我认为,这个过程依然是一个存在纠纷的过程。而“解百纳”的商标权则是一个已经确认的权利。所以,这种已经确认的权利还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商评委原副主任、商标专家杨叶璇:目前对“解百纳”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



  记者:“解百纳”是否是“Cabernet”的译名?



  杨叶璇:从当事人的举证和商评委查证的事实看,“Cabernet”一词无任何含义。对于无含义的词,目前不存在数十个谐音的表达方式。如“加本力”“加本纳”等,认定解百纳为“Cabernet”的译名,理由难以成立,也没有法律方面的意义。



  记者:如何界定通用名称?“解百纳”是不是通用名称?



  杨叶璇: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解百纳属于上述情况,而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的证据中又已有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评选方面十分专业和权威的机构的证明,“解百纳”是不能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的。



  记者:现在的争议在于中粮、王朝、威龙等酒业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已为“行业公认”,这样看来,它究竟是否是通用名称?



  杨叶璇:是否“行业公认”的通用名称,关键在于证据,不能因为目前多个企业在使用“解百纳”这个词,就说它是“行业公认”。从历史角度看,张裕从1931年研制出具有特色的干红葡萄酒,就为自己的产品起名“解百纳”,并将其突出使用于商品通用名称“红葡萄酒”文字的前面,在1937年又注册“解百纳”商标。至今77年,在前五六十年期间,中国还没兴起干红葡萄酒的生产,将“解百纳”做酒的特定名称也只有张裕一家,也就不能将其做“通用”。特别是自1937年以来的71年中,张裕6次向商标主管机关主张“解百纳”的权利,而“解百纳”是张裕使用多年并逐渐具有影响力的,这也是商评委裁定“解百纳”归属张裕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其他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一词是最近十来年,甚至近几年才开始的,而且多数是在张裕花费数亿元大力宣传后使用的。



  记者:“解百纳”是否具备了商标显著特征?从哪方面体现?



  杨叶璇:就文字商标而言,简单的说,若该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叙述的情况,而且该商标又经过长期使用,一般均可以判定为取得了商标显著特征。如果“解百纳”被判定为既非仅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又非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加之其被某个企业长期、大量的在市场营销中使用,并且消费者听上去这个词能够引起注意和便于记忆,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呢?



  记者:“解百纳”商标争夺战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哪些典型性?



  杨叶璇:可以想像,这种关于干红葡萄酒商标权纠纷的案子是不会发生在几十年前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干红、干白葡萄酒等高档产品有了很大市场,高知名度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大利益。也就是说,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跟大家利益有了直接关系。说穿了,“解百纳”商标权纠纷其实就是利益之争。一些企业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服从法律,要从我国商标战略关于鼓励自主创新、保护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方向出发。



  记者:要解决“解百纳”问题,关键点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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