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工会法产生于建国初期的1950年6月,它吸取了过去党领导工人运动的经验,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保障了职工群众的利益。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第二部工会法在1992年正式出台。但这一时期,我国尚未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第二部工会法所反映的基本是计划经济的一些做法,使得这部法律与市场经济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私有企业、外资企业陆续加大了比重,导致劳动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不仅有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还有半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劳资关系。
劳动关系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并且日益复杂。这种劳动关系的变化,对工会提出了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工作的要求。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也有了一定的改变:劳动部门对劳动工作的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由此而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而言,职工在企业中成了弱者,这促使工会必须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
由于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频频出现,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都在成倍上升。这些严峻的事实要求工会必须改善自己的工作,工会法必须进行修改,为工会撑腰,以保证工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必然在劳动关系中产生新的矛盾。这时,修改工会法、改变固有的工会工作模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1年10月,工会法修订案最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并明确规定了维权的基本方法。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法立身之本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正式颁布,围绕其中的一些热点话题始终争议不断。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作为全国劳动者的代表,在这场论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总把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条款,归纳成5大方面21个问题,并对每一条都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比如,对用工短期化要不要控制、劳务派遣要不要规范、民主协商制要不要引入等,并把这些观点向全国各省市工会做了通告。各地的省市工会根据这些问题,每个省选5个市,每个市找10个企业,每个企业最少找10名员工,听取员工意见,然后把这些意见进行集中反馈。这种意见的反馈,显然较劳动者的单枪匹马要强有力得多。
由此可见,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能。
修改后的工会法一个重大突破是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在原工会法中并列规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维权、参与、建设、教育,这种做法使工会工作的重点不突出,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就为工会工作的任务与内容定了位。
为了实现维权,修改后的工会法还规定了实现维权职能的方法。
该法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就是说,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及职代会和民主管理是工会维权的主要方法。根据这一要求,工会必须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及职代会制度,使它们在维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工会组建走向和谐 近年来,在华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成了一个难题。在各种报道中,一些企业不愿意职工组建工会和阻挠职工参加工会的事情经常被曝光。有些小企业很难组建工会,有的单位则任意撤销和合并工会。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企业老板不重视组建工会呢?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首先是认识不到位,认为建立工会没必要,建立工会等于是给自己找个“婆婆”;其次是思想上有顾虑。有的经营者不愿承担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义务,认为成立工会要依法上缴工会经费,是给企业增添负担。另外,老板们更担心建立工会给自己树立了“对立面”,工人难以管理。
但是根据我国工会法第10条的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11条也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12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这都有力地为职工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提供了法律保证。
2006年,经过全国总工会的多方努力,外企在中国的工会组建问题出现令人瞩目的变化。当年的7月29日,随着沃尔玛公司晋江店工会的成立,沃尔玛的工会组建问题取得“零的突破”。目前,已成立基层工会组织的19家沃尔玛分店涉及晋江、深圳、南京、福州、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青岛、武汉、太原11个城市。
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认为,让老板主动组建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工作的重点。除了我们要做好宣传工作之外,还有一些方面很重要:一是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对民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支持,这是破解组建工会难的“法宝”。二是积极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工商、税务、工会等要联手制定相关政策,如推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税务部门对没有建工会的企业采取按职工工资2%收缴工会经费的方式收取储备金,上缴到地方工会,待该企业建立工会后,由地方工会按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对没有组建工会的企业,工商部门每年对民营企业和改制企业年审年检时不予通过,或暂扣营业执照,目的是通过行政、法律手段促使民企和改制企业依法建会。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