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萧萧)在美容院发现钱款丢失后,消费者闵女士未经核实即找媒体报道此事,结果冤枉了美容院。近日,宣武法院判决闵女士向美容院书面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今年4月3日,闵女士到位于宣武区建功北里的梦工苑美容美发中心做美容。
当晚7点,她在结账时发现自己包内6000元现金丢失。闵女士随即报警,并叫来一名记者前去采访。
次日,某报社以“女子称美容后包内6000元丢失”为题进行了报道,文中对闵女士和美容院的说法都进行了描述。
然而见报当日,闵女士又向警方报警,称上述提到的6000元钱是在家中丢失。此后,某报对此事进行了后续报道,题目为“女子丢钱,美容院排除嫌疑”。
美容院随后将闵女士和某报社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闵女士书面道歉,并和报社一起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闵女士在未查明钱款是否在美容院丢失的情况下,即以确定的口气向记者提供信息,对美容院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而某报社并未捏造事实,且事后又为美容院澄清了嫌疑,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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