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企业预祝2008北京奥运会取得成功”,“某某名牌携手国家队;某某为北京奥运助威”……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类似这样的企业宣传广告语,几乎每天都出现在我们身边。
当很多读者误以为这些广告宣传企业是奥运赞助商时,日前,北京奥组委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却显示,许多非奥运合作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直接使用奥运会的商标、名称、标志,却采用隐蔽手段,通过巧妙设计来暗示与奥运会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联,间接利用奥运会的商业价值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知名度。
这种搭“奥运便车”的隐性广告行为,目前在全国各地呈高发态势。如有的非奥运赞助企业以奥运火炬或奥运火炬手的形象做广告,有的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有的用奥运会门票搞推销,有的甚至直接以“迎奥运、大促销”的名义为商业销售活动冠名。
种种涉奥违规广告行为的出现,在于部分企业不顾自身实际,一门心思要和奥运沾边,以求得“奥运=品牌+销量提升”的营销效益。殊不知,隐性广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奥运会合作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有悖象征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内涵,阻碍了全社会自主创新步伐,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不仅会影响和损害国家形象,而且有损于企业自身的品牌建设。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为此,建议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保护奥林匹克专有权,让奥运隐性广告无处隐身。一是发挥媒体“提神醒脑”功能,加大奥标专有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公民加强监督,去除一些企业企图“傍”奥运的不法念头。二是发挥广告协会的“自我排毒”功能,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和社会公开点评等方式,整治奥运隐性违规广告。三是发挥各级工商部门“刮骨疗伤”功能,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典型违规广告,杀一儆百,净化奥运广告市场。郑重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人民网――奥运频道”、“人民网――《**报》”、“人民网”的关于奥运的报道(含文字、图片及音视频),除签署人民网奥运内容专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禁止转载、使用(包括已取得常规新闻授权的网站),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65368446联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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