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事务所2007年在“经营费用———差旅费”账上列支了大量“的士”票,共有90700元。这些“的士”票包括了每天各个时段的打车费,有的竟然是同一辆出租车打印出来的一天24小时整卷连号发票。
经过稽查员多方取证,终于查明该事务所实际上是利用这些“的士”票,帮助员工逃避个税。查实后,对以这笔“的士”费报销收入的78名受益个人补征个人所得税6765元。并对该事务所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3382元,合计查补税费和罚款10147元。
税务部门稽查人员称,该事务所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故意在账上“做低”员工个人收入,使2007年全体员工均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另一方面,通过发动员工拿“的士”票及其他个人消费发票回单位报销的手法,以报销的形式“暗补”。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局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事务所一年来在“经营费用—差旅费”中列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90700元,按其实际受益人,并入这78名受益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征个人所得税6765元。该局还根据有关规定,对该事务所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3382元,合计查补税费和罚款10147元。(朱桂芳穗税宣)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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