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马关“灭门”惨案,经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启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启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绍平、张国云、李宁、李洪贵、孙林洪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启良因看到同居女友李洪芬手机与一个小灵通手机通话频繁,便怀疑李洪芬有外遇,趁李洪芬和李洪芬女儿孙艳、李洪芬侄子李连凯、李莲杰熟睡之机,用斧子将李洪芬、李莲杰、孙艳、李连凯杀死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启良驾驶其的长安星卡微型车向小坝子镇大梁子电站逃窜,到大梁子电站时,杨启良为逃避警方追查,用起子取下其驾驶的长安微型车车牌照(云H30651),将车推下河边,把车牌隐藏于公路边一石头底下,向越南境内逃窜,2007年12月11日被越南警方抓获,杨启良自知难逃法网畏罪自杀未遂。2007年12月12日被越南警方移交马关县公安局。经法医鉴定:李洪芬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及颈部致颈总动静脉断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孙艳系遭受外来暴力,锐、钝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莲杰系遭受外来暴力,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连凯系遭受外来暴力,钝器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启良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杨启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启良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但并未明确表明是否服判或上诉。
沈昌效 区鸿雁 储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