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高,今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免税线”也从去年的9081元调高至10047元。昨天,广州市地税局表示,10047元“免税线”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
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
根据广州市地税局现行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
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来计算,3倍为10047元,“免税线”与2007年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9081元相比,提高了966元。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0047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但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分析 例如:单位为宋先生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2135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8年7月,宋先生工资收入为13250元(未含单位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宋先生这个月应纳税情况为:由于宋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2135元,该基数超过住房公积金“免税线”(10047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
即: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每月为宋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12135×20%=2427元)中,只允许税前扣除部分为1205.64元(10047×12%=1205.64元)。对超标准和超比例为宋先生缴付的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1221.3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宋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27元(12135×20%=2427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205.64元(10047×12%=1205.64元),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部分1221.36元(2427-1205.64=1221.36元),不予在税前扣除。
宋先生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250+2427)-(1205.64+1205.64)-2000= 11265.72(元)
应纳税额=11265.72×20%-375= 1878.14(元)(严丽梅、地税宣)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