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8月6日电(记者闫祥岭)记者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在南宁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于9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的国家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基于目前广西地方志工作客观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在保持基本精神与《地方志工作条例》一致的同时,对《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了细化和填补:通过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地方志官修的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以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本准则和地方志质量保障措施;明确了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等方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设置了有关奖惩措施。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