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6日讯记者郄建荣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有关意见作出的明确表示。环境保护部今日在转发这一意见时要求,环保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
据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
根据意见,环境保护部要求,环保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对于行政拘留的一些细节问题,环境保护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在案件移送前,环保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调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对于不作为行为,环境保护部也出台了处罚规定。环境保护部表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