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6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8月5日公布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4条的新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对均衡管理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据介绍,条例为下一步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取消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等。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具体包括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财务会计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查询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重要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