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今天(8月6日)依法对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彭智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8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9万元;汪龙、彭海等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2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黄继胜因犯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95年,彭智勇因将当地“名气”较大的聂某砍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不良群体当中获得了一定“名声”。
1998年初,彭智勇运输假化肥被工商部门查封,怀疑是当地一副局长举报所致,遂指使其弟彭海和张昌光等人将该副局长打成轻伤,彭智勇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由于此次彭智勇伤人又未被关押,恶名逐渐在当地传开。此后,彭智勇又经营酒店,安排刑满释放的张昌光在酒店从事管理工作,安排田昌贵等人在酒店当保安,实为“打手”,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2001年,彭智勇在承包石阡县一乡镇汽车站时,强迫过往车辆必须进站交费方能通行,为此与私营汽车业主被害人何某发生矛盾。彭智勇带人持械到被害人家中,将何某及其兄何某某砍成重伤,并致何某家人1人轻伤、2人轻微伤,作案后彭智勇潜逃外地。
2003年,彭智勇回石阡投案,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彭智勇用金钱收买他人作伪证,致使彭智勇长期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至此,彭智勇更是恶名远扬。
在此期间,彭智勇相继开商店办公司,自任总经理,并在闹市区开设了两家赌场,又通过垄断当地的砂石经营、强迫交易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同时安排张昌光、田昌贵、吴培豪等亲信为部门经理,明确了各自的地位,还确定其他一些人负责外部的事务,如放贷收贷、解决纠纷等,常常充当所谓的“打手”。
彭智勇还利用获取的经济利益通过给手下人配发手机、摩托车等通信、交通工具和发放工资、消费报销及吃喝玩乐等方式,笼络人心,让手下人对其形成一定的依赖性并接受其非法控制。其势力逐渐增大。彭智勇招募人员进公司时要求每人必须写保证书或申请书,“宣誓”自愿服从彭智勇的领导、管理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将被批评、责骂、扣发工资资金及开除等。
彭智勇等人在石阡县境内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发放高利贷、强行索要债务、非法垄断砂石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并以非法手段和其他方法攫取经济利益以支持其团伙违法犯罪活安排取保候审等动。在此期间,彭智勇又通过出面帮同伙殴打他人、为同伙追讨“补偿”费用、“摆平”事端的手段强化其领导地位,逐步演变发展成为以彭智勇为核心,以汪龙、彭海、李元江、张昌光、田昌贵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彭智勇组织、领导汪龙等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彭智勇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阎志江 李云超 金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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