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上海以11.1元/天/终端(包房)高居全国榜首。此举一出,激起千层浪,“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上海收费标准是否过高 据悉,截至今年7月,上海卡拉OK经营场所的包房数量逾29000间。即使上海按照广州得以“优惠”后的最低收费标准即8元/天/终端计算,一年的缴费额也将达8400多万元。上海一地如此,全国各地加起来,将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娱乐市场在版权缴费这一项上,确实是个诱人的“大蛋糕”。
11.1元/天/终端的收费,高居全国各地榜首,这个数字离国家版权局2006年公布的“12元/天/终端”的封顶标准相差无几。这样的收费标准,是否太高了?
昨天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淑萍,她告诉记者:“11.1元的说法,只是个参考数字。我们跟有关方面进行了3个多月的谈判,最终结果将在本月底公布并执行。”徐淑萍认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是一种“私权交易”,并非行政收费,因此,就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她透露,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将向有关部门确保缴费的包房底数,有关部门将以低于11.1元的“团购价”提供给上海。据悉,上海已经有70%以上的KTV企业委托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进行版权收费谈判,这是该协会能拿到“团购价”的一大砝码。“一旦谈定团购价,上海的整个娱乐行业都能享受这一价格。”对于好乐迪等总部在上海的连锁娱乐企业,也将在上海统一缴费。
据悉,北京的相关部门将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借助上海娱乐行业协会的工作网络,对KTV企业挨家挨户进行收费。
以后消费价格是否上涨 向卡拉OK经营场所征收的版权使用费,会否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以后老百姓去唱卡拉OK,是否要多掏腰包?
相关的《关于2008年收费标准公告的几点说明》对此进行了“设问”——卡拉OK收费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回答是:“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卡拉OK经营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盈利,本应支出著作权费,应计入成本,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卡拉OK经营者应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如果因此提价,会导致客源减少。”
对此说法,徐淑萍显然不同意,她认为,“2006年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只需向词曲者支付版权费,还没有启动收取图像使用版权费。那时,每个包房每天版权收费在1元以下。现在,突然猛增几倍、十几倍,企业的运营成本骤然上升。当然,企业不想因为涨价而失去客源,但这也要看企业消化成本的能力。消化不了了,只能涨价。我们协会不会统一让大家涨价,也不能统一让大家不涨价。”徐淑萍无奈地说:“如果要涨价,也是迫于无奈。”
到底谁有资格收取费用 在所有的关注中,“谁有资格收费”成了焦点之一,严格来说,这是个围绕“卡拉OK收费问题”整整两年的焦点。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批准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建设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正式启动;第二天,中国音像协会的官方网站发布了国家版权局批复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关于同意“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有关新闻。两项规定一出,争议随之而来,有媒体质疑管理部门有“争夺蛋糕份额”之嫌。
有律师提出,当时版权局指定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还是个筹备组,尚未经过国家民政局的正式批准,从法律意义上讲,当时还不具备收费资格。“音集协”收费的“合法性”,是随着今年5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召开的成立大会而宣告正式确立的。
如何向权益人分配版费 唱过卡拉OK的人都知道,每首歌曲的点唱率是不同的,很多大型卡拉OK场所,都会排出各式“点唱排行榜”。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使用了作品,就应该向作品权益人支付使用费,哪首作品使用率高,作品权益人获得的使用费当然就高。因此,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质疑:如果以包房为单位收取作品使用费,那么,负责收费的著作权管理机构以什么依据向作品权益人分配版费?
界内人士在采访中谈到,有鉴于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才可能会在解决此事上联手合作。今后有可能会逐步根据文化部专门设立的“系统”,按点击数计费为著作权人分配版费,可“遗憾的是目前还做不到”。(记者张裕) (来源:上海《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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