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监督法进一步明确执法检查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完善法律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实践中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普遍对通过执法检查来完善法律的功能重视不够,使人大执法检查的完善法律功能处于虚置状态。
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实践中,往往只注重了前一个方面的内容,即使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也有更为科学的完善建议,但都没有写入执法检查报告,更没有报告给上级人大,所以就无从谈起对完善法律的贡献。
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过程,也是对法律的完善过程。执法检查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助推法律的完善。
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时就把完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目的写入方案,并明确相关措施来保障这一功能的顺利实现。
二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要充分听取法律实施主管部门以及法律主要约束对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的建议。
三是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对整个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对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现行法律本身的条文及其配套法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总结,梳理并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合理化建议。
四是逐级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的情况,特别是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情况,将这些合理化建议报有立法权的机关备案,以便作为今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现实依据。(魏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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