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平在担任(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索取贿赂共计41万元。近日,中卫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维平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中铁一局一公司承包了银川济民东路道路及给排水工程,并成立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建设中,马维平要求项目部支付其好处费。因马维平主管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并在工程招投标中帮助过中铁一局一公司,该项目部遂付给马维平现金40万元。
2004年7月,马维平去西藏开会途中,要求开发区经天路北侧绿化工程分包商给其银行卡上存入现金1万元。考虑到马维平主管绿化工作并在分包工程中帮助过这个分包商,对方便给马维平的银行卡上存入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维平在担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济民东路工程项目部及一名分包商牟取利益,索取贿赂达4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马维平索取他人贿赂,且拒不认罪,无悔过之意,应从严判处。一审宣判后,马维平不服判决,称其无罪,表示要上诉。(王宝忠)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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