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陕西频道8月11日电(丁海涛)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更加好转,营造社会和谐,近日,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再次推出15项人性化执法措施。
人性化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在公正执法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维护其正当权益,体恤其自然需求,顾及其感受和基本生活,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带来的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
此次推出的15条人性化执法措施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执法程序上对六种情形予以明确规范,二是视情节对于六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对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执法上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对群众有争议的个别民警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规定的,外地驾驶人在西安由于不熟悉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机动车压线(未越线)行驶的,已购买但未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做出了规定。
对于个别民警执法中不规范行为予以规范的内容主要有:
针对个别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生、硬、冷、横",以及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行为,支队要求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时要全面落实"执法工作五要素",即: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违法行为倾听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复议诉讼权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警执法活动的满意率。
对于以往群众遇到的前往交通违法办公室处理违法行为时由于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以及扣留的驾驶证、车辆等未完成手续移交或者未登录上网而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无法处理现象,支队此次规定当班执勤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以及扣留的驾驶证、车辆,必须在下岗后2小时内上交至交通违法处理办公室,以方便群众能够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对于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措施的,必须通知当事人对车辆所载货物自行处理,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凭证》两联的背面分别加盖"请您自行处理车上货物、带走随车物品,谢谢合作!"内容的告知专用章,告知当事人在强制凭证存档联加盖告知专用章处签名,注明时间。
所有交通事故损坏车辆,办案民警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自主修理车辆,并由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办案民警不得指定修理厂。
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车辆在本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如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现场交纳罚款的,可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左下角空白处签下--"我申请当场交纳罚款"字样后,当场收缴罚款,并为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该违法行为不再录入电脑。
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执法民警程序违法,一律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
对于六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对于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民警指出后现场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
二是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经纠正当事人立即驶离的,不得罚款;
三是经查证,对于确实合理的客观原因,而造成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
四是对机动车压线(未跨线)行驶而且情节轻微的只警告处罚,不予罚款;对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车辆驶入西安市行政区域以内,由于道路生疏而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只警告处罚,不予罚款。
五是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如经民警查证其车辆确实已办理年检、购置交强险手续的,可以给驾驶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先予以放行,暂不扣留车辆。经查验当事人带来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处50元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强制保险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六是对持续状态下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一次。
这次15项人性执法措施还充分考虑到了城市困难群体参与交通活动的具体情况,规定对于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的,视情节从轻处罚。
最后,这次支队推出的15项人性化执法措施明确规定对于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标准处罚。对于该办法未作规定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了确保15项人性化执法措施的落实,支队加强了内部管理工作:一是选派业务精、执法强、服务好的民警担任值日警官,妥善解决群众对于执法问题的咨询和投诉;二是支队专门设立投诉电话,广大市民对民警执法有异议的可通过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同时市民还可通过信函方式进行投诉;三是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手段的执法监督力度;四是支队将对全体民警进行人性化执法教育和培训。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