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1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该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