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志明)汤先生自以为患了痔疮,让医生开治痔疮的药。一年后,他被检查出患有直肠癌,于是状告当初开痔疮药的医院。日前,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赔偿汤先生9.4万余元。
2005年7月,汤先生因便血到长宁区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他的描述诊断为痔疮,并按汤先生的要求配了痔疮膏。
审理中,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汤先生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进行必要检查,延误汤先生疾病诊断和治疗,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完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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