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李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负全责,并与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直接挂钩。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应作出说明。
公共机构节能,主要是指节约电力、成品油、燃气、热力等能源。从总体上看,我国存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直接与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挂钩;公共机构应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等。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条例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一些具体措施,包括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公共机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节能运行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