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法律说
个人写奥运博客法律有限制规定 杨涛
在奥运会期间,有一个令人瞩目的群体,就是云集北京、采访奥运的记者。从严格意义上讲,来自各国和地区的媒体和记者有两类:一类是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和记者;一类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等进行新闻报道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
这二类媒体及其记者所享有的权利有很大的不同。
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他们进行转播的权利是来自于媒体与国际奥委会或与奥运会主办城市的组委会签订的合同而享受的一种权利。比如北京奥运会,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互联网/移动平台)独家转播权。对于体育比赛,有些国家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比如美国的《版权法》明确规定职业体育联盟的比赛可以享受联邦政府的版权保护。但是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为此,通常认为奥运会比赛并不具有版权或者著作权性质。但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奥运会比赛权因而也具有著作权的某种权能。所以,针对奥运会开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获取。因此,奥运会转播权实际上更多是一项合同权利、商业权利,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媒体,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转播都属侵权行为。
但是,任何媒体包括获得转播权和没有获得转播权的媒体,都有权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各国公民普遍享有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对于奥运会的广泛新闻报道,有助于各国人民对奥运会的了解,更有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弘扬,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原则。早在1958年《奥林匹克宪章》就明确划分了奥运比赛作为“娱乐”、“新闻”的区别。《宪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电视或者电影播放奥运会新闻时,节目引用奥运会有关内容每日不得超过3分钟,电视台在24小时内可以在新闻节目中插播奥运会内容3段,每段3分钟,段与段之间至少相隔4小时。
关于奥运会与媒体、记者的权利,不得不提的是,参赛的运动员和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博客的问题。为了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规定,在整个奥运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绝不能注册为记者或者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临着运动员、官员开博客的问题。2007年12月11日,国际奥委会洛桑会议,同意参加北京奥运会赛事的运动员、官员在奥运会开个人博客。但是,国际奥委会同时制定了严格规定:博客上可以发布关于奥运的内容,但只能是与奥运相关的个人经历;不得把任何有关奥运会的音频和视频内容或者私密内容发布给第三方;只能发布特定区域内拍摄的相片,或者自己在这些特定区域内的相片,并且不能涉及比赛;博客主人不能与任何公司签署合同独家发布自己的博客,并且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内部不可放置广告。
曾有评论认为,允许运动员、官员开博客是“让他们拥有充分而必要的表达权,尊重并且宽容人人拥有"我即媒体"的权利”,是对“自由媒体时代”的推进,这种说法并不太妥当。实际上,这种博客功能还是相当有限,不能当作新闻媒体使用,只能是个人的表达,内容也只能是与个人经历、个情感表达有关。而且,国际奥委会保留对运动员的博客进行详细检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