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奥运会开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随着奥运精神逐渐深入人心,这一点已为公众所周知。但是随着博客这一新事物的诞生,参赛的运动员和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博客可能造成侵权的问题也成为北京奥运会需要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奥运会比赛也具有著作权的某种权能。针对奥运会开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获取。因此,奥运会转播权实际上更多是一项合同权利、商业权利,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媒体,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转播都是侵权行为。
为了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规定,在整个奥运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绝不能注册为记者或者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临着运动员、官员开博客的问题。2007年12月11日,国际奥委会洛桑会议,同意参加北京奥运会赛事的运动员、官员在奥运会期间开个人博客。但是,国际奥委会同时制定了严格规定:博客上可以发布关于奥运的内容,但只能是与奥运相关的个人经历;不得把任何有关奥运会的音频和视频内容或者私密内容发布给第三方;只能发布特定区域内拍摄的相片,或者自己在这些特定区域内的相片,并且不能涉及比赛;博客主人不能与任何公司签署合同独家发布自己的博客,并且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内部不可放置广告。
曾有评论认为,允许运动员、官员开博客是“让他们拥有充分而必要的表达权,尊重并且宽容人人拥有"我即媒体"的权利”,是对“自媒体时代”的推进,这种说法并不太妥当。实际上,这种博客功能还是相当有限,不能当作新闻媒体使用,只能是个人的表达,内容也只能是与个人经历、个情感表达有关。而且,国际奥委会保留对运动员的博客进行详细检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