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硕士孙女士被查出患心脏病后,丈夫王先生离家出走,在其手术期间也没有露面。为此她将丈夫诉至法院索要扶养费和手术费用。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孙女士并未丧失劳动能力,驳回她要求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王先生支付部分医疗费。
2005年12月,硕士在读的孙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2007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就在此时,孙女士被查出患有心脏病,需要立即手术。得知这一消息后,王先生当即辞去工作并离家出走。孙女士所在学校为了帮其治病,组织师生捐款1.5万余元。孙女士出院后,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
孙女士起诉称,丈夫在她患病后,没有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支付手术费,而且把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出租,致使她出院后无家可归。为此,她要求法院判令丈夫支付手术费3.5万元,并且从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被告王先生则辩称,他在得知妻子患有心脏病后,并没有嫌弃妻子,已尽到扶助义务。而妻子作为研究生,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存在需要他人扶养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孙女士获得的学校捐款已支付部分住院费,因此不能要求丈夫全额负担其住院费及养病期间的费用,判决王先生支付部分医疗费近3万元。对于每月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孙女士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因孙女士手术后还要复查并在学校学习,法院酌情判定王先生支付9000元术后复查费。(记者王秋实)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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