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违反节能规定应负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曾琴江国成)根据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违反这一条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等。
《条例》强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每年应报送能源消费报告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曾琴江国成)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