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8月12日电(宋学春乔丕亮王进)为严格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禁止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及商业升空飞行活动的通告》,确保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的空中安全,8月11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出通告,从8月12日开始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放飞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
通告规定,在2008年8月12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风筝、孔明灯(又名"许愿灯")等空飘物;违反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另悉,青岛市公安局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都禁止放飞空飘物。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期间,公安机关将强化管控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发生的各类违反《通告》的放飞活动。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放飞风筝等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行为人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款)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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