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应主要反行政垄断
垄断有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垄断与基于行政命令制造的垄断两种形式,其中以行政垄断性质更为严重、危害更大,因而理当成为反垄断的重点乃至核心。
行政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这种垄断由于剿灭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因而不需要通过技术革新与对消费者让利即可维护其垄断地位的“江山稳固”,因而其对技术进步的阻碍与对消费者利益的盘剥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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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当中除了类似铁路、电信、石油这样的行业垄断之外,还包括地方保护与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进而谋求部门利益等现象。
所以,反垄断须以反行政垄断为核心,需要强化立法对行政垄断的限制性规定与惩处力度,剥夺行政垄断现象得以“合法化”与“合理化”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与此同时,更要通过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清除反垄断机构与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与利益连带关系,来避免反垄断机构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受到削弱。
魏文彪(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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