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充分发挥灾区作为恢复重建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创新筹资方式和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1万亿元。
——恢复重建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城乡居民自有和自筹资金、企业自有和自筹资金、创新融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节 创新融资机制
——采取多种方式,增强省级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能力。
——探索建立新型住房融资金融机构和专业性住房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住房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等,解决城乡居民住房融资困难。
——在规划区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探索设立支持恢复重建的各类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推动中小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探索开发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拓宽灾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支持为恢复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
第三节 资金配置原则
——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补助,人口安置、公共服务、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精神家园等领域的恢复重建,以及引导市场资金投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损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支持。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社会募集资金,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优先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学校、医院、文化、社会福利、农村道路和桥梁、地震遗址纪念地和设施、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精神家园等的恢复重建。
——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基地、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资本市场融资,主要用于交通、通信、能源、工业、旅游、商贸和文化产业等的恢复重建。
——国外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公益性设施、基础设施、廉租房、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的恢复重建。
——创新融资,主要用于增强地方财力,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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