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子菁 潘霖强 陈斯音
早报讯 为了向情人证明“真情真爱”,海宁男子许某凭空为对方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要是我哪天变心了,你拿着这‘欠条’来找我。”
没想到,一年后,翻脸的情人陈某居然真的拿着这张欠条,以拒绝还款的名义把他告了。
上周五,海宁法院审理了此案,最后判决,这种“借贷”关系不成立,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男方自愿请女方当“债主”
陈某今年39岁,十几年前与丈夫离婚后,她认识了有妇之夫许某,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
去年年底,陈某看上了当地一套商品房,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万元。为了表示对情人的“真情真爱”,许某一口答应代她偿还这20万,还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他向陈某借款20万。于是,没出一分钱的陈某就这样成了情夫的“债主”。
几个月后,许某对陈某斤斤计较的性格逐渐不满,两人经常为了琐事发生口角。今年5月,这对情人感情破裂,一拍两散。
因为许某拒绝继续替她偿还贷款,陈某心有不甘,多次打电话向对方催讨:“你那时答应帮我把房款还清的,现在想反悔,门儿都没有!”
但许某铁了心不再为她偿还房贷。
“我手上有欠条,不还钱我们就法院见!”就这样,怒气冲冲的陈某将昔日情人告上公堂。
法院:如此“借贷”不成立
有20万元的借条在手,陈某自以为这场官司稳操胜券。孰料,男方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了双方并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
许某找到了有关部门开具证明,证实了陈某这几年一直没有工作收入,根本不可能借给他20万元。
面对一系列证据,陈某哑口无言。
但陈某马上又强调,虽然双方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但当初写这20万元的欠条时,许某是完全自愿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向陈某承诺为其支付房贷20万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予”。然而,许某为了讨好情人,而出具欠条,违反了婚姻法对婚姻义务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无效。
虽然被法院驳回“还钱”诉讼请求,还要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理亏的陈某也无话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