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7年度11个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这个考核结果的依据来自我省7月下旬刚出台的《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该办法首次对各级政府的环境减排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实行严格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省环保局总量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去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与考核3个办法,明确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量的具体核算方法,排放量的监测要求以及对省级政府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根据国家新的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方法,我省也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构成其中的重要一环。
约束性指标约束的是政府 为确保到2010年我省实现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1%和15%的目标,《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
作为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政府必须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并批准实施。必要时应及时编制并落实减排应急预案。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这主要体现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及项目核准或批准将暂停,同时暂停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不通过,将受到“问责”。根据规定,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干部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这意味着,不顾环境容量,盲目上污染项目、拼资源能源,必然会遭遇约束性指标的红灯。这个办法也责成有关部门把每年减排情况、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没有完成任务的要作出说明,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考核要看老百姓满意不满意 记者注意到,当地的环境质量是否真正改善、产业结构有无改善优化、经济是否又好又快发展、老百姓对环境是否真正满意也是考核的重要依据。
例如,《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总量的;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整治效果不明显的;环境质量比上年度呈明显下降的;辖区发生群体性污染纠纷事件,污染事故频发的,都将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暂停或减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通过环境指标的强制力来实现对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的有效监督,通过环境指标来纠正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偏离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省环保局总量办陈俊表示,约束是为了飞得更高,是为进一步发展蓄积更强的后劲。(记者吴妙丽 通讯员 黄渭)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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