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上午,广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梁汉光(无公职)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据指控,梁汉光与他人合伙促成两家企业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从中渔利,贪污人民币过千万元、挪用公款60余万元。
据悉,梁汉光是广州番禺人,1951年出生,小学文化。
1999年,梁汉光听说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广州物资管理处(以下简称“广州管理处”)有地要卖,遂与时任管理处主任的孙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为孙某和一家房地产公司联系交易。此后,双方谈妥成交价格———2250万元,而合同上所写的成交价却是1500万元。
多出的750万元哪里去了?梁汉光和孙某将其据为己有,并随即投入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约定梁汉光与孙某各赚取项目收益中的15%。因当时孙某担任公职不便出面,梁便从表面上拥有该地产项目30%的股份,出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还“奖励”他60万元购买小轿车。利用所占股份,梁汉光在2000年到2005年间先后得到非法收益531万元。
2003年,广州管理处进入破产程序。孙某又利用职务之便,向某地产公司讨要“土地开发滞纳金”,并将所得的296万元交给梁。2003年至2005年间,梁汉光以自己所经营的酒厂周转不开为由向孙某借钱,孙某先后挪用公款63万元给梁汉光,至今未归还。2005年12月,梁转让了所有的房地产公司的股份。
2007年9月,梁在广州白云机场被逮捕。检察机关认为,梁汉光虽无公职,但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孙某一起,利用孙某的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逾3月不还,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遂诉至广州中院。
前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最大焦点是:梁汉光、孙某两人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鲁钇山、实习生刘爽)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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