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818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黑龙江马鞍山、辽宁 阜新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山东、福建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报来的关于核定部分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均悉。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根据各地区风电项目投资平均成本和风资源状况,核定并公布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一期、吉林大岗子一期、河北满井三期、山西左云五路山、湖北九宫山一期、内蒙古赤峰克旗达里四期、河南南阳方城、甘肃白银捡财塘、山东中电长岛、福建平潭长江澳二期等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
二、各风电场累计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前,按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后,按当地届时平均上网电价执行,具体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我委已经制定统一风电上网电价的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招标的风电特许权项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水平。
四、电网企业要创造条件,保证风力发电优先、全额上网。
附件:有关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风电 电价 批复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