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三定”方案公布汇率、金融协调监管“加权”
内设机构方面,新设汇率司。职责方面,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张喆 李彬
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网站昨日披露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央行“三定”规定,下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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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央行5项职责调整的第一项为,央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此外,此次职责调整还包括,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涉及央行与其分支机构的职责,《规定》明确,将部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监管协调和金融稳定评估功能下放给其地方分支机构。
强化汇率权重
央行职责最大的变化之一是汇率职责的规定更具体和细致,增加在汇率形成机制和跨境资金监控和预警方面的职责。新设央行汇率司更凸现出这一点。
《规定》主要职责第五条显示,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
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过去汇率方面的职能描述较简单和概括。央行网站的内容显示,央行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与此相对应,新设的央行汇率司的职责为,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牵头金融协调监管
除汇率方面外,《规定》还新增央行在金融协调监管和金融安全方面的职责。
根据《规定》,央行职责的第一条即为,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规定》“其他事项”还显示,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中国社科院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认为,最近几年金融全球化和混业趋势明显。此前曾有建立金融大部制的呼声,现在央行来承担协调职能,也表明金融混业趋势越来越明确。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尹中立表示,建立金融协调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一定程度上将强化央行在金融监管机构中的作用。目前确实需要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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