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一公司员工撞死无名流浪汉,因无人帮死者维护合法权益,当地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最终向公司追赔12.8万元。
2007年10月25日晚上7点,南京溧水县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吴某驾驶一辆卡车从溧水开往东庐,行驶至一拐口处,因措施不当将一过马路的男子撞死。
死者是一名流浪人员,系无名氏,肇事者没有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
2008年7月,吴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溧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发现死者系无名流浪汉后,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检察院迅速组织研究,确定了轻案和解的办案方式。由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日前,由溧水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民政局、肇事司机及其所属公司代表进行了调解。经协商,由肇事司机所属公司一次性赔偿无名死者人民币12.8万元,赔偿款由县民政局负责保管,并由民政局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寻找流浪人员亲属。(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