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水扁承认妻子吴淑珍曾汇九亿元(新台币,下同)到瑞士,法界人士认为,如果这些钱真如扁所说只是选举结余款,应该没有任何刑责,但如果其中混入了贪污所得,则扁、吴淑珍、黄睿靓、陈致中都可能触犯《洗钱防制法》或《刑法》收受赃物等罪嫌。
也可能触犯献金法 据台媒报道,调查局官员说,依《洗钱防制法》规定,金融机构对于100万元以上的汇款,应确认客户身分并留存交易纪录,再通报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不过官员坦言,银行这次并未通报扁家有异常汇款的情况,调局将清查。
律师李传侯说:“若隐匿自己的犯罪所得,加以洗钱漂白,可处5年以下刑责,并科新台币300万元罚金。若漂白他人财物或重大犯罪所得,行为更恶劣,可处7年以下徒刑,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不过,检方若查出这些汇款是政治献金,就不适用《洗钱防制法》,而是触犯《政治献金法》。”
陈水扁妻子吴淑珍
李传侯表示,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两年内未用完结余款,须缴回“国库”,否则可能触犯《刑法》公益侵占罪。若未经许可设立专户收政治献金,可处3年以下徒刑,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政治献金将被没收或追缴。
律师蔡茂松则说:“检方若查出陈水扁夫妇透过儿媳等人把贪污所得洗到国外,不仅扁珍触犯《洗钱防制法》,知情而提供帐户的陈致中夫妇及协助的家人,也会被认定是洗钱共犯,而洗钱途径无论是在岛内或国外,刑度都一样。
”
收钱又藏匿罪更重 蔡茂松说,如果扁珍等人涉及贪污罪,可处7年以下徒刑,并科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洗钱过程涉及逃漏税,“国税局”可科处逃漏税额1至3倍的钱,如果这九亿元是赠与给黄睿靓,扁珍还可能被罚补缴一半、也就是4.5亿元的税。
但律师陈松栋态度保留的表示,阿扁用媳妇名义转帐,“这和洗钱要隐匿金钱流向的定义不太一样。”另外,选举结余款和所得税概念不同,应无逃漏税问题。但如果是不法所得,“拿这笔钱的黄睿靓和陈致中就可能触犯3年以下徒刑的收受赃物罪,若两人收钱是为了帮忙藏匿,最高可处5年以下徒刑。”
(来源:环球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