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南京市第一医院看病的人注意到,门诊大楼旁的一间小屋挂上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从接待室的公示牌上人们可以知道,这个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机构是秦淮区大调解中心的延伸,如果你愿意,不但可以请求他们帮助调解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以在张榜公布的5名专兼职调解员中选择调解者。
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局长戴乔木告诉记者,自从今年4月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以来,他们已经受理各类医患纠纷19起。经过调解员的工作,包括拖延多年的纠纷在内的16起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其中包括达成补偿协议的12件,涉及补偿金总额达39万元。余下3件正在调解中。
调解补“医患纠纷”之漏 医患纠纷可以说是如今的热门话题。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全国270家医院中有73.3%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2006年10月,全国被打伤的医务人员有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467万元。
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这些面广量大的医患纠纷只有10%左右寻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途径,其他多数纠纷的解决途径就是一个字:“闹”。
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地归咎为老百姓不懂法。
据记者了解,卫生部门的行政调解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显然这只适用于由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而司法途径处理医患纠纷,无论是按照这个条例,还是根据损害赔偿的原则,都是先要弄清责任。
可医患之间能够形成纠纷的,常常是那些责任不清、界限不明的医疗意外!更何况寻求司法途径还有金钱和时间等诉讼成本问题,再加上部分患者对医院的猜忌和不信任,“闹”,就成了一般人解决医患纠纷的不二法门。
是创建了“大调解”制度的南通市首先把人民调解延伸到解决医患纠纷上的。今年2月,南通市首先在崇川区大调解中心建立了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以人民调解的方式主要处理市区定点参保二级以上医院的医患纠纷。紧接着,南京、扬州、盐城等地陆续开始了用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探索。
既然是探索,方法就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不收费、不影响诉权、必须双方自愿接受调解。
这个“第三方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制度一出台,就以其“程序简便、方法灵活、履行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例如盐城市今年4月在市区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月就接待群众来访400余人次,接受调解申请41例,其中27例成功化解,9例成功调处,还有5例正在调解之中。
“和”是调解成功的秘诀 大概是受奥运会开幕式的影响,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一个“和”字。
并不是调解员们乱贴标签。在秦淮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上,就赫然写明,通过“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身为兼职调解员的区司法局基层科长苏琳的解释是,诉讼要分清责任,而调解是缓和矛盾,只要能找到双方能接受的平衡点就行,不需要判定谁对谁错。
他们也确实尝到“和”的甜头。调委会挂牌不久,他们受理了一个拖延多年的纠纷。当事人在一次人流手术后留下后遗症,既不愿打官司,也不接受卫生部门调解,张口就要30万元,达不到要求就闹,成了有名的上访户。
面对双方巨大的差距,调解员就是一个“和”字解决了问题。对患者,他们用打官司可能发生的成本,以及她闹了这么多年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启发她接受调解。对医院,则以因为“闹”给他们在名誉上和工作上带来的损失,引导医院做出让步。调解员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申请了困难补贴。就这样,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合,双方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一件上访老大难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当然,不必分清是非并不是糊里糊涂。发生在南京某三甲医院的“吸收钉”纠纷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一骨折患者在这家医院做了“吸收钉”手术。骨头长好了,可本该吸收的骨钉却没有吸收,还引发了感染,不得不再动手术取出钉子。患者不干了,提出了免除两次手术费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共5万元的要求。医院不答应,认为这是人体差异造成的不吸收,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结果,双方发生冲突,患者甚至冲砸了医院,惊动了警察。今年4月,人民调解介入这起医患纠纷,调委会主动找到双方。针对患者“医院使用伪劣骨钉”的说法,他们调来了病例,通过骨钉的条形码,确定骨钉没有问题,从而缓和了患者的情绪。同时他们又劝说医院:虽然是人体差异造成的,但给患者造成的痛苦却是事实存在的,建议他们给予患者适当补偿。结果,事情以免收取钉手术费、退还“吸收钉”费而圆满解决。
成功调解离不开法律 虽然用人民调解的办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时间还不长,但在江苏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一些地方政府专门发文,要求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不少患者还主动到调解中心咨询。苏琳告诉记者,他们在第一医院的接待室挂牌刚3天,就有3名患者来咨询和申请调解。而来自法院的消息也反映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去年上半年,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共受理医患纠纷案件18起,而今年上半年只有8起。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办法能成功,关键在于有法律的支持。戴乔木坦承,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的公信力。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而根据这个规定,江苏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只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先行赔付。因此,各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几乎都不存在执行问题。
调解人员的依法办事,则进一步保证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戴乔木告诉记者,虽然他们从来不在调解协议书上判定双方的责任,但宣讲法律、依法调解却是基本的工作内容。例如前面提到的“吸收钉”纠纷,没有耐心的宣讲法律,当事人也许还会继续闹,而盐城发生的那起输液死亡事件也不容易平息。
那是一位因感冒入院的高龄患者。在输液的过程中,他因突发广泛前壁性心肌梗塞死亡。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这个现实,提出了高额赔偿。
盐城市区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左澄章说,遇到这种情况,家属提出过分要求是正常现象,我们既不能随声附和,也不能让人感到你是帮医院说话。“作为不谋求私利的第三方,我们只能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来化解矛盾,坚持以诚心促和解。”
而最能体现诚心的,是耐心地沟通和宣讲法律。左澄章说,医院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责任,常常主动向患者不合理的要求妥协,给予高额的赔偿;而一旦是医疗意外,则常常大手一挥,一句“你去打官司”便将患者拒之门外。前者助长“医闹”,后者又容易激化矛盾。“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我们不能这样做。”左澄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