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日前签署了《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审议意见书。特区政府最后与委员会达共识,修改行文,订明适用例外制度的可能性,明确犯罪未遂仅在某些被视为较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方以等同既遂犯的方式处罚。
二常会日前签署《行政长官选举法》法案细则讨论意见书,并提交大会安排9月召开的新会期作细则讨论表决。
委员会意见书指出,原法案文本中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制度”简单地建议“科处于既遂犯的刑罚,适用于犯罪未遂”。意见书指,尽管类似的规范在其它地区确实存在,但该条文的行文看似简单,却隐藏了对澳门刑事制度的严重扭曲,对特区刑法固有传统学说带来冲击。
基于《刑法典》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法案有关“犯罪未遂的处罚”所订定的行为,与另外两个选举法中的相同条文一样,过于宽泛。而且刑法典的处罚原则在严重犯罪及高度有组织犯罪等方面一致,在有关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或清洗黑钱的法例中,也没有出现如“法案”扭曲刑事原则的情况。
意见书认为,如果该条文获得通过,宪法及国际规定的适度性要求、合法性原则及法律安定性原则,均将受到影响及伤害,不应将犯罪未遂作独立犯罪加以处罚。
最后特区政府与委员会达共识,将法案第110条一款修订为“犯罪未遂处罚之”,并加入第二款“可科处于既遂犯而经特别减轻的刑罚,适用于犯罪未遂”,订明适用例外制度的可能性。确立犯罪未遂仅在某些被视为较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方以等同既遂犯的方式处罚,并明确列出具体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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