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7日注定是微软难以忘怀的一天。这一天,欧盟初审法院13名法官身穿黑袍走进法庭。62岁的丹麦主审法官波维斯特道夫宣读了判决书,裁定微软垄断行为成立。微软拿到了欧盟初审法院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微软与欧盟长达9年的较量,终于告一段落。如果对这场较量稍作回顾,就会发现,在激烈的观点碰撞中,反垄断的认定如此微妙。
这场反垄断官司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捆绑销售问题。
自从微软诞生以来,凭借Windows操作系统,微软占领了从个人电脑到服务器的广阔市场,微软帝国所向披靡。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滥用了自己的垄断地位,于是在2001年8月声称: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了“媒体播放器”,对其他公司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在互联网兴起之初,网景公司最早开发出互联网浏览器Netscape,并迅速占据绝对市场份额。谁料,微软只是简单地把自己开发的浏览器与Windows系统捆绑,就将网景公司打得满地找牙。而这次欧盟委员会指责的,是微软在媒体播放器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Real公司曾开发出大受欢迎的播放软件,也得到了诸多评测机构的认可。欧盟委员会的律师托马斯·温耶指出:正是微软故伎重施,通过捆绑“媒体播放器”,让Real公司的业务“几乎被摧毁”。
欧盟的指控似乎铁证如山,但微软的辩驳同样掷地有声: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多媒体应用的数量成倍增长。今天的用户随时随地都要用到图片、声音、视频功能,欧盟要求提供不带媒体播放器的操作系统,无异于让汽车厂商销售不带车灯和雨刮的轿车!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找茬儿,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为微软辩护的经济学家和律师提出了第二大抗辩理由,在微软操作系统捆绑媒体播放器的行为中,找不到典型的受害者。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对消费者而言,不需要付出额外代价就能得到播放器软件;对竞争者而言,他们依然可以开发并销售运行在Windows系统上的播放软件。既然找不到受害者,怎么能判定违法?
在欧盟与微软的较量中,另一个焦点就是开放技术信息问题。
这还得从这场官司的起点说起。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率先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称微软有意隐藏技术资料,使得太阳公司的服务器无法与运行微软操作系统的电脑有效对接。欧盟委员会经过调查,要求微软向竞争对手公布“完整而准确”的通信协议。
受到这样的裁决,微软公司的反击同样有力。他们亮出了尚方宝剑———知识产权。微软表示,通信协议是开发者经过艰苦的努力和创造形成的无形资产,这完全是商业秘密,受到全世界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既然是一种排他性的保护,竞争者当然不能分享。要求公布技术文档,完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判决。
纵然抗辩如此有力,欧盟还是作出判决:要求微软为研发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对手提供有关通信协议,以及销售没捆绑Me-diaPlayer的Windows系统,并处以巨额罚金。经过了9年的漫长跋涉,微软拿到的,依旧是失望。
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如同烫手的山芋,让软件帝国的皇帝不知所措。在2004年,微软就拿到了类似裁决,最难以接受的就是向竞争者公布技术信息。可当它稍一迟疑,就拿到了2.8亿欧元的追加罚单,并在几个月后被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
人们不能理解的是,同样的被告,在美国却得到了不同的结局。早在1998年10月,美国就立案调查微软垄断。两年后,微软被判垄断成立,面临被分拆的命运: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操作系统外的其他内容。直到2000年8月才出现转机,美国联邦法庭更换了法官,让这道反垄断的方程算到最后,奇迹般得到了喜剧性结局,微软躲过一劫。
同样的行为,为何有不同的命运?说到底,就看法官怎么算这笔账。在微软的官司里,美国与欧盟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比如,欧盟认为微软应该公布技术文档,但美国法官却认为,微软与太阳微电子公司正处于激烈竞争中,如果公布技术文档,可能损害而不是促进竞争,也会威胁消费者以及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
微软是否被分拆,同样是一笔账。微软的辩护团队算清了几种结局:如果将微软纵向一分为二,专营操作系统的公司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而专营Office办公软件的公司也占90%以上的市场,两个企业依然在各自领域占垄断地位,一旦两个公司都提价,就会危害消费者利益;而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众多公司都可以销售Windows软件,他们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最后,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促进竞争和技术创新,但分拆之后,其他企业未必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
在反垄断领域,欧盟对微软的这一判例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高科技行业即将掀起反垄断浪潮。相比之下,4.97亿欧元的天文数字已经不足挂齿。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行业巨头的崛起、市场份额的集中,反垄断问题将越来越普遍。反垄断的认定是一道微妙的算术题,它充满变数,需要多年的时间才能解开,而且结果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