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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工者屡次“小偷小摸”构成犯罪被判刑

  新华网郑州8月18日电(记者程红根)一位在河南省新乡市打工的打工仔自认为“小偷小摸”不算犯罪,1个月内连续7次作案,结果换来牢狱之苦。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孙某是河南省卫辉市某村人,今年春节后到新乡市打工,住在新乡市开发区南马庄南街一户人家,因无一技之长,经常没活干。于是,他打起了在一个院内分别租住的几名打工者的主意。

  从3月中旬到4月9日,孙某采用撬门入室的办法盗窃王某2次,一次盗取现金150元,一次盗取现金6元及半盒“散花”牌香烟;盗窃杨某一次现金20元;盗窃何某一次现金200元及银行卡1张;盗窃刘某3次,一次盗取现金3元,一次盗取现金4元,一次盗取“真龙”牌香烟1盒、冰红茶1瓶及面包1个。

  此案主审法官说,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数额较大”,一是“多次盗窃”。

  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偷钱少时几元,多时不过200元,偷的物品仅是冰红茶1瓶、面包1个或是半包香烟,他以为构不成犯罪。其实,孙某虽然每次盗窃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刑事处罚标准,但他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连续7次入室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刑事处罚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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