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乌鲁木齐市的困难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临时救助了。这是刚刚出台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8月18日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了解到,《暂行办法》所称的城市困难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在首府低保标准(2008年为156元)上浮60元以下,因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居民。
在医疗方面,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成员患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慢性支气管炎、冠心病、糖尿病及并发症、肝硬化、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等重大疾病的,按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4000元。
在教育方面,城市困难居民的子女当年考入全国统招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的救助2000元;子女为在校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救助500元;子女为在校初中、小学学生的救助200元。
据乌鲁木齐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遇到临时困难时,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可向社区申报,由社区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核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同类临时救助。(记者侯向群 实习生郑培姗) (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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