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中国说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人,都充满激情地参与到奥运中来,想为奥运做些事情。”专门为英文标识纠错的美国奥运志愿者杜大卫这样对记者说(8月20日《法制日报》)。
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在奥运赛事正酣的时候,我到北京出差,从地铁站热情指路的回答到奥林匹克公园里充满善意的提醒,我见证了志愿者默默奉献的力量,更看到了奥运会背后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崛起。
毫无疑问,对中国人来说,举办奥运会不仅圆了百年梦想,也为我们向世界展现自己的风貌提供了平台。而那阳光灿烂的微笑、井井有条的秩序以及背后各种责任的自觉承担,则绝非“大事特办”下的刻意安排,而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公民意识觉醒的最好佐证。
其实,要想梳理30年来中国社会的沧桑巨变是困难的,当我们以各种关键词去标识改革开放以来的深刻变化时,奥运机缘般给中国人提供了一面镜子,奥运让我们从外国人的评价中看到了“公民社会”的成长步伐。这种步伐,行进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阳光大道上,经过“5·12”大地震的洗礼和奥运会的检阅,步伐越发铿锵有力、清晰悦耳。
曾几何时,中国的老百姓在国家大一统的政治权威中渐渐遗失了个人的权利,而被牢牢铸入国家的“铁板”之上,被动地成为统治者的治理对象。与西方国家相比,古老的中国缺少公民意识的再生基因,缺少奥运发源地古希腊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参与城邦事务的传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根深蒂固,造就了国人“臣民”、“子民”、“草民”的身份观念,现代公民意识的萌芽异常艰难。
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走出了“臣民社会”的囹圄,那么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就让我们开启了“公民社会”的新纪元。三十年来,从手持宪法抵制非法搬迁的北京老汉到自费“广告参政”的深圳公民,从不断上书的知识分子到热情服务的志愿者,从茁长成长的各种社会组织到十年崛起的中国网民,无数故事如奥运会开幕式上徐徐打开的卷轴般,讲述了中国公民意识的茁壮成长和公民行动在蓬勃兴起。
在本质上,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政行为主体。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公民意识,首先要看其有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公共治理的直接参与者,而不是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法化的公民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奥运会赛场内外讲诚信、参与、责任、文明的普通人行为,为“公民”二字做了最好的注解。
奥运会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举办模式,也巧妙地展现了我们构建公民社会的良苦用心。用公民社会理论分析,国家单方的治理难以维系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求助于“草根力量”。国家治理是外在制度,它通常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干预社会;而公民社会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能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种形式与渠道,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进而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从奥运会开幕式对民意的征询,到全国范围内的志愿者遴选,从各种信息的开放透明,到网络上民间对“杂音”的自觉驳斥,奥运本身孕育出了强大的公民文化的基因,她将每一个人都作为具有自主意识和独立地位的主体,她赋予普通民众最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她以体育竞技的美感激发了人们参与社会治理和政治程序的热情与潜能。
多少年过后,当我们回眸今天,百年奥运对中国人一个最大的收获,或许就是责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