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覆海丛民)“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这是山东省政府近日颁布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据了解,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悉,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该《办法》明确,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未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凡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该《办法》还规定,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此举标志着山东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