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出台 确定工会领导产生环节
企业“老板”亲属禁任工会主席
据新华社电 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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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候选人是工会组织产生的关键环节。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而且,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相关规定
工会主席空缺不能超3个月
为确保企业工会工作的延续性,《办法》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新华时评
“老板工会”可以休矣
一些企业仅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建立“老板工会”,工会负责人实际上是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直接由企业的“二老板”、老板娘以及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可以想见,这种“老板工会”是很难发挥维护职工权益作用的。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我国工会法和1992年全国总工会出台的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致使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很难落到实处。
资料显示,1995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20%左右,去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40万件以上。
目前我国各类企业有近千万家,企业职工约有两亿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劳资关系的和谐;劳资关系的和谐,离不开工会的作用;工会要发挥作用,工会主席的选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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