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21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1日表决通过修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其中新增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审议质量,新《议事规则》还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送交并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等。
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都将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后转交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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