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劝架被打丢性命
雇主被判担责任赔偿6万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 芳
本报泗水8月21日讯 汪洋(化名)与冯笑(化名),因琐事在工地上大打出手,其工友钱谷(化名)在劝架时,被汪洋用胳膊击中头部。
汪洋、冯笑、钱谷均为泗水县某公司工人,2007年6月25日晚8时许,汪洋与冯笑因琐事在工地上打架,钱谷好心上前劝架,却被汪洋用胳膊击中头部两下。之后工地负责人赶来平息了争斗,但对钱谷出现的不适症状没有在意,更没有送其去医院检查,而是劝其回屋休息。当天凌晨2时,钱谷不适症状加剧,遂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钱谷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一审认为,汪洋、冯笑、钱谷均受雇于泗水某公司,事发当晚三人都在工地上居住,应视为在雇佣期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作为雇主的泗水县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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