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8月22日电(记者徐元锋)8月21日召开的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预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计48条。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面临艰巨任务,截至目前,全省接触职业危害290736人,发生尘肺病例13868例,死亡4568例,死亡率32.9%。职业病的检查率较低,2006年全省职业健康检查率仅为26.2%,参检人员的检出率为3.8%,2006年新发急慢性职业病316例。截至2006年底,云南省共申报有职业危害企业2890家,而当年仅对41家企业进行了危害检测。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的只有四分之一。
在职业病预防中,《条例》规定,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工资和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载明。用人单位应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检测每月一次以上。
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用人单位应承担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安排劳动者接受检查应视同正常出勤。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要检查结果,二者应无偿提供结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职业病防治待遇。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开工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警告并责令改正,还要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建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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