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曾利明)从今年九月一日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在全省施行。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将改为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发放。
国家人口计生委今天转发的这一信息称,其标准为:妊娠满二十八周以上分娩,享受九十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和多胞胎增加十五天的生育津贴;晚育者增加九十天的生育津贴。
此外,女职工在妊娠、分娩、产褥期内,所发生的医疗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该办法还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即使失业后也能享受生育补助待遇;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生育后也能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临时工、农民工都将享受生育保险。
《办法》明确,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不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