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改革正静悄悄地拉开序幕。8月1日,由中国检察官协会课题组主持拟定的《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在全国8家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记者为此走访了该项目的负责人、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张智辉。
并非移植辩诉交易制度 记者:与外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本细则有什么特点?
张智辉:辩诉交易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得到了承认和借鉴。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处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持续增加,司法机关面临着类似的办案压力,需要对一些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分流处理,以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
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实践中陆续进行了一些工作机制改革,如:(1)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的改革,即对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证据开示(或称证据交换)试点;(3)量刑建议制度的试行;(4)起诉裁量权的扩展等。这些改革的主旨就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它们与辩诉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近似,即简化审理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但是,这些改革,与辩诉交易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所不同,都没有涉及到认罪案件的实体处分问题,既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程序的权利,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选择起诉的权力,因而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我们课题组起草细则的理念,既不是要移植辩诉交易制度,也不是要把我国司法实践中潜在的辩诉交易做法予以确认,而是要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改革和探索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认罪轻案的程序,推动立法完善。
记者:你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本实施细则的制订过程。
张智辉:为了探索嫌疑人认罪的轻微案件办理程序的改革,完善有关诉讼程序,认罪轻案程序改革课题组在对国外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草拟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和《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此后,课题组成员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东城区检察院、宣武区检察院、石景山区检察院等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并听取了当地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课题组对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论证,并将修订稿和论证意见提交今年6月在浙江绍兴市召开的“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国际研讨会”讨论。
各试点单位都派人参加了会议,在充分肯定试点方案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会后,课题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修订,并征求了最高检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个方案和细则的起草集中了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智慧,融汇了中国与国外两个方面的经验,充分开发了我国现行法律提供的探索空间,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客观需要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理论探索相结合的产物。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记者:制订这个《细则》的目的和法律原则是什么?
张智辉:这一《细则》的拟订主要是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制定本细则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坚持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改革的原则。二是配合原则,即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简化都需要有关人员的一致同意和配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认罪轻案的条件,而且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三是全程简化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简化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即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记者:对认罪轻案如何了解?什么案件被认为是认罪轻案?
张智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案件为认罪轻案,可以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1、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据悉,为了简化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和这些已有的规定相比,本《细则》有哪些主要创新点?
张智辉:本《细则》呈现8大创新点:
1、诉讼程序全程性简化。《实施细则》不仅简化了审判程序,而且简化了审查起诉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而《意见》的程序简化主要集中在审判程序,部分涉及审查起诉程序,但不涉及侦查程序。
2、律师必须参与。《细则》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起,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必须要有律师参与,而以往规定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
3、办案更快速。根据《细则》的规定,如果刑事诉讼活动全程适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最长期限为35天(侦查阶段15天、审查起诉阶段10天、审判阶段10天),这比以往规定办理案件,期限更短,速度更快。
4、制作认罪答辩笔录。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和固定认罪的有关内容,防止其反悔,同时保证程序简化具有坚实的认罪基础,《细则》(第13条)在吸收美国认罪协议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创设了认罪答辩笔录。这是以往规定所没有的。
5、证据开示。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细则》规定,在制作《认罪答辩笔录》前,检察机关应当向其展示有关程序,并记录在案,以往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6、认罪答辩确认。为了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细则》设立了认罪答辩确认程序,即法院通过询问被告人及其律师,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按照认罪答辩笔录(被告人、律师与检察官都有签字)上的内容进行判决。这样就可以大大简化审判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7、收集、核实证据更简化。《细则》规定,尽量减少讯问(或询问)笔录的制作次数,核实证据时,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关证人外出打工的,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其证人证言,这样既简便,也比较可行。
8、证据标准降低。为了简化认罪轻案的侦查程序,《细则》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迅速收集、固定主要证据。对于其他次要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没有硬性要求,这样就降低了证据标准,从而可以缩短侦查时间。
此外,为了保证本细则的顺利实施,该细则还规定了各实验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认罪轻案组,负责办理认罪轻案。
为立法作准备 记者:该项试验所望达到什么预期目标,制度前景怎样?
张智辉:该试验的目的就是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探索一种全面而有效的程序,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为国家有关立法作理论准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该课题很支持,课题组与相关各部门进行了协商,选定了8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如果普遍效果不错,将对司法人员更新观念和国家立法的完善以及诉讼理论的创新都会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实行“繁简分流”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但是对有关程序的设计和选择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我们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将形成一个系统的、有实证研究支撑的解决方案,将会缩小这方面的认识分歧。另外,《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不仅借鉴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而且综合和吸收了我国近年来有关证据开示、量刑建议、起诉裁量权、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改革成果,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一个新历史阶段的需要。
如果这一程序中有包含着某些辩诉交易的成分,那只不过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好”对国家的“从轻量刑”、减少羁押和快速办理等处理方式的影响而已,这与我们国家传统的刑法理论是吻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此罪与检察官不起诉彼罪之间的交换问题。因此,这一程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