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哈尔滨8月25日消息(记者杨沼畔通讯员姚国峰)《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即将实施。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关于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1998年,黑龙江省曾颁布《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
刚刚通过的中医药《条例》共分8章62条,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实行同行评议制度”,“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药行业协会建设,指导中医药行业协会的活动,并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条例》规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在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点和中医药传统的服务模式方面,规定了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可以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执业和申办医疗机构不受年龄限制。并结合中医、中药不分家的特点,对中医医疗机构使用院内制剂使用做出了放宽了限制。
《条例》突出强化了政府责任。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在制定有关中医药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定职责的,不得给予各项奖励,并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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