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吴晶晶 毛晓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将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为促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改进保险监管方式,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应当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这一自律组织的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说。
保险行业协会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对违反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性规则的会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吴定富表示,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方面需要对一些新出现的保险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现行保险法的处罚规定做必要的完善。
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新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法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租、出借、变造、转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保险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针对多种经济成分投资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为防范投资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工具,修订草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并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
对于新出现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保险代理的重要组成形式,以解决兼业代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订草案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