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陈菲、吴晶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
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的说明中表示,随着中日两国经贸关系不断深化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双方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也日趋密切。
2004年,日方向我方提出缔结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建议,从实际需要考虑,我方提出宜先缔结两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日方对此予以积极回应。2007年12月,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日本外相高村正彦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执行请求的方式和费用;保密和限制使用;调取证据;送达文书;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促进中日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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